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开出了两张罚单。持牌支付机构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简称为“付临门”)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简称为“拉卡拉”),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央行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冀银罚决字〔2024〕17号”表明,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而文号为“冀银罚决字〔2024〕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同样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也被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罚款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4年10月15日。
实际上,拉卡拉在2024年已经多次受到处罚。
2024年2月26日,拉卡拉收到了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行政处罚。拉卡拉涉及多项违法事实,具体包括:一是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二是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三是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对拉卡拉给予警告,并处以13.81万元人民币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人民币。
3月份,拉卡拉的全资子公司拉卡拉云超科技有限公司由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被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且被罚款8万元。
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为两项违规行为被罚没近400万。详细来说,拉卡拉成都分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并且未按规定向检查组提供真实、完整的检查资料这种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31万元,同时被处罚款319.92万元。
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表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406万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拉卡拉的违法行为类型有:未落实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全流程一致性的要求;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未将商户资金结算至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时任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某和副总经理的吴某,对未落实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全流程一致性的要求以及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这两人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可见,2024年以来,拉卡拉已经先后被外汇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