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信用卡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杜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庭审中,杜某深感悔恨,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并以自己的经历教育身边的亲戚朋友。
案发于2023年1月8日晚上,杜某在磴口县巴镇某小区捡到了一张被害人王某丢失的信用卡。回到家后,他使用自己家中的POS机尝试使用密码刷卡,成功进行了六笔交易,共套现了被害人信用卡内的39,000元。随后,杜某将套现的款项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账单。案发后,杜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经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捡到他人信用卡后,使用POS机套现人民币39,000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杜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杜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情形。本案中,杜某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杜某的案例告诉我们,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犯罪终将带来悔恨。